北京扁平疣医院哪个好 http://m.39.net/news/a_8605173.html案情介绍
原告舒某于年、年、年医院体检中心进行体检,医院出具的舒某乳腺彩超报告均提示:右侧乳腺组织回声均质,未探及异常回声区,连续3年彩超结论均没有提示舒某右侧乳腺存在异常。年8月9日,舒某自觉右侧乳腺异常存在包块,遂到成医院检查,乳腺彩超结果提示:右侧乳腺存在30x27x12mm大小的包块,医院进一步检查,确诊为:右侧乳腺原位癌伴浸润性癌。并于年9月4医院乳腺外科,年9月7日行“右乳单纯切除术”,右侧乳房全部切除,于年9月12日出院。后分别于年10月8日、年10月31日、年11月26日、年12月18医院住院进一步化疗。
医院存在过错,需承担赔偿责任,双方经协商无果后,原告诉至当地人民法院,且看审理详情。
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在舒某诊疗过程中,医院存在严重过错,未尽到合理的诊疗义务,年、年、年连续3年彩超结论均没有提示舒某右侧乳腺存在异常,属于漏诊。众所周知,癌症治疗越早效果越好,医院体检中心未及时发现舒某右侧乳腺的疾病,耽误了舒某手术以及治疗的时间,严重损害了舒某的合法权益。
医方观点
被告认为:医院在为舒某体检诊疗过程中尽到合理的知情告知义务,诊疗符合规范。舒某年在医院最后一次体检后,至年在中医学院确诊,间隔15个月,符合医学文献中关于乳腺癌发生发展进程,符合疾病演变过程,不是医院体检过错造成。医院不存在隐瞒病历资料或右侧乳腺图像拒不提供的情形,即便提交给鉴定机构的图片标识存在瑕疵,但该瑕疵和患者体检、复查发现乳腺癌无关系。医院的诊疗行为没有过错,且与舒某的损害后果没有直接因果关系,请求驳回舒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意见:1.医院在对患者舒某的体检过程中,其诊疗行为符合临床规范,有明确告知,虽然图像存储内容标志不明存在瑕疵,但该瑕疵与患者体检复查窗口期发生乳腺癌致右侧乳房切除的损害后果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因此医院的诊疗行为无过错,也无相应医疗损害参与度;2.舒某一侧乳房完全缺失,其伤残等级为八级;3.舒某的误工期为60日、护理期为15日、营养期为30日;4.舒某针对局部损伤的后续治疗费用约需人民币元。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参照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医院在为舒某提供体检医疗服务时,体检过程符合临床规范,体检报告建议舒某乳腺科随访,定期复查,告知明确。舒某主张医院存在漏诊,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责任。舒某最后一次在医院体检的时间为年5月15日,出具体检报告的时间为年5月17日,而舒某在成医院进行彩超检查发现右乳异常的时间为年8月9日,相隔已近15个月。疾病的发生、发展虽有过程,但过程的长短、发展程度,因每人体质差异,都不相同,更何况医疗活动本身具有未知性和特异性,且舒某在庭审中亦陈述在成医院检查发现异常之前未发现乳房有包块或者异常,舒某年5月医院体检时右乳是否已有异常现不得而知。舒某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医院体检时右乳已存在异常而医院在体检中未予发现,因此不足以证明医院体检中存在漏诊的过错。虽医院存在图像存储内容标志不明的瑕疵,但标志不明不影响对超声图像的判断,不影响检查结果,医院在体检当时已向舒某出具了超声检查单及体检报告,附有清晰的图文报告和检查提示,亦建议舒某乳腺科随诊,标志不明不会导致不能诊断、发现病情,该瑕疵与舒某的患病以及其所主张的存在漏诊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综上,舒某未举证证明医院的体检行为存在过错,其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年10月18日法院判决:驳回舒某的诉讼请求。
笔者提醒
一、本案患者注定败诉。
本案代理律师肯定不是医疗纠纷专业律师,因为专业律师不会建议患者起诉,败诉是必然的。首先,乳腺癌的发生不是体检可以避免的,不管被告体检有没有发现乳腺癌,患者因为乳腺癌进行手术也是不可避免的,换一句话说,患者并没有产生医疗损害;其次,医院是否漏诊患者其实是可以评估到的,乳腺肿块如果B超能看到时,也基本上可以摸到,在医院体检时患者都从没有摸到过肿块,B超看不到是很大概率的事情,医院漏诊,不是明智之举;最后,即便医院确实有漏诊过错,但与患者切除乳腺、八级伤残没有因果关系,除非患者因为漏诊错过有效手术时机发生了转移。
二、漏诊恶性肿瘤医疗纠纷的处理。
恶性肿瘤的发现和诊断历来都是医学界的难题,漏诊、误诊恶性肿瘤是医疗上常见的事情,因其发病机制及高死亡率,早发现早治疗是关键,而漏诊、误诊(误诊为良性病变)延误病情带来的危害也是巨大的,所以这一类的医疗纠纷非常多。
(一)恶性肿瘤很容易漏诊、误诊。
目前并没有非常科学,能方便、无创、直接发现恶性肿瘤的检查手段,B超、CT、MRI、腔镜等常见检查都是间接手段,不能直接诊断恶性肿瘤,而且能发现的肿瘤都需达到一定的直径。诊断恶性肿瘤的金标准——病理检查,也有其局限性,因为病理学发展至今,还是只能以病理科医生肉眼在显微镜下观察细胞组织形态来判断是否为恶性肿瘤,这会存在主观误差。所以临床上恶性肿瘤很容易漏诊、误诊。
(二)患方举证很困难。
1.病理学漏诊或误诊很难取证成功。
(1)病理切片作为作为一种检查样本,具有检查可重复性,但是检查结果只对本次样本负责,如果能将病理切片借出用于司法鉴定重新阅片,并且鉴定本次样本存在漏诊或误诊,那么医疗过错成立;但是很多时候本次样本之所以漏诊或误诊,是因为取材不佳或本次样本经制作后确实在显微镜下呈假阳性或假阴性表现,这时即便存在漏诊或误诊,医疗过错不成立。
(2)要将涉嫌漏诊或误诊的病理切片调取出来并不容易,如果是快速切片,基本上医疗机构不会保存,事后无法调取;即便是永久切片,要从医疗机构调出,也困难重重,很多时候要通过法院取证,因为医疗机构不愿意将病历切片提供给患者,但进入司法程序后再取证切片,因为没有起诉前专业人士的会诊阅片,会面临切片没有漏诊或误诊而败诉的风险。
2.影像学漏诊或误诊需调取电子档影像数据。
影像学检查漏诊或误诊恶性肿瘤非常常见,特别是胸腹部CT,因为胸腹腔内器官众多,影像学密度、形态不一,漏诊或误诊是经常发生的。影像学报告也是只对本次检查负责,所以有没有漏诊或误诊,必须重新阅读本次影像检查片子。但是因为提供给患者的片子是通过缩小而且不能调整视窗底片或图片,并不适合重新阅片,如果要进行影像学诊断会诊或司法鉴定时,需将本次检查的电子档影像数据拷贝出来进行阅片。
(三)即使漏诊或误诊构成医疗过错,责任比例也不高。
1.恶性肿瘤造成的损害主要是自身发展的结果。
因为恶性肿瘤的发生发展是患者自身原因所致,医院漏诊或误诊的过错只是延误了治疗,所以因为恶性肿瘤的延迟诊断导致手术范围扩大、治疗费用增加、肿瘤转移等等,医院的过错只是起到一个时间上的辅助作用,不能完全的认为这些损害都是延迟诊断导致的。
2.恶性肿瘤预后不好。
恶性肿瘤即使积极治疗、科学治疗,预后也不好,死亡率也很高,漏诊或误诊延误治疗在预后不好的准确参与度有多高是无从知晓的,基于这一点,鉴定机构不会给一个很高的责任系数。
3.责任参与度多为轻微或次要。
根据林律师的办案经验,漏诊或误诊恶性肿瘤的医疗过错成立后,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多不会认为过错参与度超过次要责任,轻微责任的占大多数。
(四)患者如果没有死亡,损害后果无法确定。
恶性肿瘤被误诊为良性肿瘤或漏诊后,最常见的损害后果就是延误病情,轻则扩大了手术范围,重则肿瘤转移失去治愈机会,但是很遗憾,虽然损害后果非常严重,但是没有相应的标准来评价,特别是没有诊断恶性肿瘤发生、手术后状态、转移的伤残等级标准。这直接导致恶性肿瘤漏诊、误诊的医疗纠纷即使患方胜诉,也没有什么赔偿。所以,该类案件要维权,以死亡为损害后果起诉更科学一些。
(五)后续治疗费难以鉴定。
漏诊或误诊恶性肿瘤的医疗纠纷维权绝大多数是因为肿瘤转移,失去有效治疗几乎,此时恶性肿瘤的预期寿命短,无有效后续治疗,鉴定机构多不愿给患者进行后续治疗费的鉴定,所以患者只能主张已产生医疗费的赔偿。
(六)必须有专业人士介入或指导。
基于上述关于该类纠纷的种种特殊,预期赔偿不高,林律师建议维权的患方,纠纷发生后,以协商解决为主,如果实在无法协商解决,以患者死亡或巨额医疗费为损害后果起诉;如果是病理检查或影像检查漏诊或误诊,起诉前一定要请专业人士对病历切片、影像学片进行会诊,确认存在本次样本或检查漏诊或误诊时再起诉,避免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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