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腺结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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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证才得知老婆有乳腺癌,能不能撤销婚姻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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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腺癌属于登记结婚一年内未告知对方重大疾病范围吗?婚后发现老婆有乳腺癌能不能撤销婚姻?

律师答复

不属于《民法典》第条中的“重大疾病”范围。不能撤销婚姻。

根据《民法典》第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也就是说只有在属于“重大疾病”情况时,另一方才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关键是在于“重大疾病”的界定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9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第38条: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疯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

也就是说,即重大疾病是指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不可逆的传染病,本质是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后代可能会遗传的一些重大疾病的情况才可以撤销婚姻。

而乳腺癌并不属于重大疾病范围,并非不可逆的病情,因此不可以撤销婚姻。

试用期因为请假遭劝退,能否要求赔偿?

律师您好,我试用期三个月还没过,合同也还没签,医院建议住院几天观察,公司说我刚来就请这么久假影响工作,要辞退我。

我决定不住院上班前下班后去检查打针,就是可以正常上班,公司人事仍然让我不用去了,现在说感觉我不合适,这合理合法吗?我可不可以要求什么赔偿?

律师答复

不合法。可以要求赔偿。首先即便是试用期期间也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结合本案,试用期不满3个月但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2个月的2倍工资。

其次,本案中,劳动者虽然需要治疗病情,但是能够正常上班,对劳动关系的基础并没有影响,用人单位以“不合适”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显然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因此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解除合同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即2倍的半个月工资作为赔偿金。

综合上述法条,从赔偿金额上来说,劳动者可以依法向用人单位主张:2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2倍半个月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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